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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岐山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7-05-09 10:55
来源:
未知
点击:
次
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岐山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岐山县委办公室 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
岐山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我县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增强人才队伍生机与活力,充分发挥优秀人才聪明才智,推动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行业、各领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在各项事业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党政机关中在专业技术岗位,有发明专利或重要研究成果的干部亦可参与选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和有突出贡献青年拔尖人才,是指被县委、县政府授予“岐山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和“岐山县有突出贡献青年拔尖人才”称号者。
第四条 全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和有突出贡献青年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委人才办组织实施,每3年选拔一次。
第二章 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中国国籍,身体健康,申报拔尖人才时,男性及副高以上职称的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副高以下职称的女性一般不超过52周岁;申报青年拔尖人才时年龄一般不超过42周岁;
(四)在岐山工作一年以上。
第六条 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必须在近3年内具有下列成绩之一,青年拔尖人才条件可适当放宽: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就,其成果有创造性的科学价值,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的;
(二)获国家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人员;获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推广)一、二等奖的人员,三等奖的前三位人员;获市科技进步、科技成果(推广)一、二等奖的人员;
(三)获得两项国家专利(其中一项为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人员;
(四)在以自行设计为主的工程、科研攻关项目或者在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获得省市优秀设计奖的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学科负责人;
(五)在县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作用,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或在引进消化、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在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主要科技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
(六)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尤其是在我县的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中,能运用现代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并经市场检验,对推动技术创新和促进生产力发展贡献突出,所管理的单位连续三年以上位居全市先进行列的主要经营管理者。
(七)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在市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产生重大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的具有高级技师职称人员。
(八)对学科建设、学校管理、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获省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市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能发挥学科带头示范和领军作用,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对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贡献的专家、学者及教学管理者。
(九)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研发经验,在医疗技术、临床实践和疾病诊断防控等方面达到全县先进水平,特别是在诊断、治疗疑难病症方面专长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被业内所公认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青年拔尖人才可放宽至中级职称。
(十)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学术造诣较高,在研究解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方面有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人员;在国家级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论文,或出版过一部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专著的人员或被同行公认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
(十一)在理论、新闻、写作、出版、文艺以及文化经营管理等工作中成绩卓著,对繁荣和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特别是在传承保护和发扬我县传统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级奖项、省部级和市级三等奖以上或在国家级专业协会主办的展赛中获一等奖的文艺工作者、记者、编辑、主持人、出版、文物和博物馆学方面的专业人员;省部级、市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获得者;入选省部级、市级以上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人员。
(十二)在社会工作领域,以助人为宗旨,运用专业知识和方法,从事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群众文化、心理辅导等服务工作,或从事社会工作管理、教学和研究,做出突出贡献并受到市级以上奖励,取得社会工作师职称的人员。
(十三)在重点体育项目中,培养出多次(两次以上)获得全省、全市重大体育比赛冠军及全国、全省重大体育比赛亚军以上的运动队或运动员,并对我县体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教练员。
(十四)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物流等其他专业领域才能突出,业绩显著,为推动专业领域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省、市内外同行所公认的人员。
计算受奖项目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只计最高级别、最高奖项一次。
第三章 选拔原则与程序
第七条 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注重实绩,鼓励创新、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群众参与、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八条 设立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县管拔尖人才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负责被推荐人选的初评工作。
第九条 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通过以下程序选拔产生:
(一)人选推荐采取组织推荐、专家举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县委人才办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送评审委员会;
(三)专业评审组对推荐人选逐人打分评议,排出名次提交县委人才办;
(四)县委人才办按照类别、排名、专业、年龄、行业、地域等条件提出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初步人选名单报评审委员会。青年拔尖人才初步人选不低于30%;
(五)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同意票超过到会评委半数以上的人选,列为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建议人选名单;
(六)对建议人选名单除涉密人员外,在岐山人民政府网站和岐山党建网公示。公示结束后,提出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人选名单;
(七)人选名单提交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定;
(八)被批准为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者,由县委、县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义务与待遇
第十条 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在管理周期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坚持产、学、研结合,加快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三)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认真做好“传、帮、带”,积极培养本专业的优秀专业技术骨干、后备人才。
(四)积极参与全县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科研攻关和学术活动,主动为全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议、意见,发挥参谋智囊作用。
(五)及时向所属党委(组)和县委人才办报告工作业绩、发挥作用情况及重大事项。每年12月10日前,向县委人才办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七)完成县委人才办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 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享有以下待遇:
(一)纳入全县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进行政治理论、思想道德、国情县情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二)享受人才津贴。在管理期内,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年度考核结果与津贴挂勾,按照优秀和合格两个等次兑现待遇,每人每年分别奖励人民币4000、3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入专项预算,由县委人才办统一管理发放。
(三)参加统一组织的短期考察、学术休假和健康体检等活动,所需费用由县财政专项列支。
(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有计划、有目的地安排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从事重点项目、课题的研究,对承担的重点科技攻关、工程项目和重点研究课题,从各方面给予照顾。
(五)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参评县级以上各类重大人才奖项、荣誉。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由县委人才办管理,日常工作委托各主管部门党委(组)和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党委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三年。管理期满后,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待遇自动终止、保留荣誉称号,纳入县优秀专家人才库管理。也可重新按条件申报参加新一周期评选。
第十四条 建立考核制度,每年考核一次,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出现工作变动、职务调整、违纪违法、疾病伤亡等情况,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对在管理期内不适合继续作为管理对象的,由县委人才办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管理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取消其称号和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工作业绩或科研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有违法行为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不称职的。
(六)其他必须调整的情况。
第十七条 管理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管理范围,保留荣誉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一)从原专业技术岗位或企业事业管理岗位转任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职务的。
(二)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调离岐山县的。
(四)柔性引进人才与我县用人单位解除聘用或合作关系的。
(五)退休的。
(六)其他必须调整的情况。
第十八条 设立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奖励津贴、考察学习、体检慰问等,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委人才办统一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凡向省、市推荐的优秀专家人选,一般应从县管拔尖人才中评选产生。被选拔为市及市以上管理的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只享受最高层次的待遇。
第二十条 县级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县管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宣传重视发挥拔尖人才作用的单位和个人,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重视选拔工作,精心组织,好中选优。对利用选拔机会进行压制、诬陷、打击报复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岐山县优秀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岐发〔1993〕28号)自动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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