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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县村干部补贴实施细则
时间:2014-11-03 10:25 来源:未知   作者:岐山党建网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增强村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全县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三大战略,八大突破,建设富裕人文生态和谐的美丽岐山”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根据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宝鸡市村干部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宝市组发〔2013〕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村干部职数的确定。全县各行政村中,人口不满3000人的村,领取补贴的村干部人数最多为3名;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领取补贴的村干部人数最多为5名。领取补贴的村干部中必须包括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其他人员包括:村党组织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会计及文书。各镇要严格控制领取补贴的村干部人数,加大交叉任职力度,提倡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提倡村“两委会”成员交叉任职,提倡领取补贴的村干部兼任其他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或村民组长,尽量减少职数。村干部的职数设置由镇党委、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审查审核,县委、县政府研究审定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建立村干部档案卡,统一管理。村干部人员调整的,镇党委、政府及时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
  第三条  村干部补贴结构及标准。村干部补贴由基本补贴和绩效补贴两部分构成,基本补贴占60%,绩效补贴占40%。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年补贴为我县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9153元的2倍(即18306元),其他村干部年补贴为村党组织书记的80%,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年补贴为我县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倍,标准一定三年不变。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月基本补贴为915.3元,其他村干部月基本补贴为732.3元,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月基本补贴为1144.1元。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绩效补贴每年为7322.4元,其他村干部绩效补贴每年为5858元,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绩效补贴每年为9153元。其他交叉任职的村干部补贴标准就高执行。
以上村干部补贴标准是财政予以保障的最低标准,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村,可适当提取村干部奖金,由村级党组织提出意见,报镇党委审批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条  村干部补贴资金来源。按照省、市政策要求,村干部补贴纳入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村干部的基本补贴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规定职数总额的60%);对于市级因增设村干部职数而增加的村干部基本补贴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绩效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40%,县级财政承担60%。按新的职数配备要求,现超配的村干部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在下一次换届时予以消减。
  第五条  村干部补贴发放形式。基本补贴由县财政通过村干部个人银行专户按月发放;绩效补贴主要由各镇党委根据年度经济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考核确定。发放标准为:考核结果为一类村的按照100%发放,占全镇村总数的30%,考核结果为二类村的按照90%发放,占全镇村总数的50%,考核结果为三类村的按照80%发放,占全镇村总数的20%。每年12月份根据村干部工作考核情况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结果一次性发放,结余的补贴资金要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和村级公务运转,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  村民组长误工补贴。村民组长每人每年误工补贴为2400元,由县财政局按年度拨付各镇财务管理中心,各镇结合实际,统一发放。
  第七条  农村其他基层干部的待遇补贴,按照原渠道“谁出政策、谁保障”的原则处理。县级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提交相关会议研究确定与落实。
  第八条  离职补贴。全县60周岁以上正常离职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实行养老保险加任职补贴政策(已享受财政供养的离任村干部不再享受)。养老保险金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按月发放,任职补贴按任职年限确认发放。其中:连续或累计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3-6年且正常离任的,年龄满60岁后,每年给予2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或累计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7-14年且正常离任的,年龄满60岁后,每年给予5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或累计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15-19年且正常离任的,年龄满60岁后,每年给予8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或累计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20-30年且正常离任的,年龄满60岁后,每年给予10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或累计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31年以上且正常离任的,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党组织书记标兵、优秀共产党员标兵,且正常离任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年龄满60岁后,每年给予1200元的生活补贴。享受任职补贴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资格和任职年限审核认定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和县民政局负责,审核结果统一由县委组织部确认后,抄送县财政局,每年由县财政局将所需资金拨付各镇统一发放。
  第九条  村干部补贴发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村干部补贴政策的落实和工作衔接。要定期对村干部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各镇要加强对村干部任期目标的管理考核和村干部档案的管理,努力完善发现、调整和处置不合格村干部的退出工作机制。
  第十条  市、县财政对村干部补贴专项资金,列入“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补助”预算支出科目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于出现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且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村干部的补贴要列入财务公开范围,接受民主监督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从2013年1月起执行。《岐山县落实村干部待遇激励保障机制暂行办法》(岐办发〔2010〕55号)、《关于提高村干部补贴标准的通知》(岐办发〔2013〕81号)中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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