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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一)
时间:2019-05-13 08:40 来源:宝鸡党建   点击:
    黑恶势力犯罪表现特征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有“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恶势力犯罪特征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
         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四)黑恶势力特征变化
黑恶势力是国家和社会肌体上的毒瘤。当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涉黑涉恶问题也不断发生新变化,呈现新特征。
一是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有的黑恶势力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党政干部为其“保驾护航”,采取各种手段捞取政治资本;有的利用宗族势力或采取“拳头政治”“黑金政治”等手段,操纵基层选举,染指基层政权;有的为了牟取不法利益,煽动、制造群体性事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严重损害党的执政根基。
二是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有的黑恶势力以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为掩护,从事非法资金募集和运营等活动,通过高利放贷、恶意逃债、虚假诉讼等手段,借助“套路贷”“校园贷”等方式,巧取豪夺经济利益,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和经济发展环境。
三是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一些黑恶势力在继续实施砍杀打斗等“硬暴力”的同时,为逃避打击,积极寻求组织形式“合法化”、组织头目“幕后化”,有的通过注册公司、企业进行身份“漂白”,有的采取滋扰、恐吓、威慑以及“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打击处理难度加大。
(五)黑恶势力常见外在表现形式
(1)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纹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2)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3)昼伏夜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成群结伙、惹是生非的;
(4)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拆迁,以摆队形、站场子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
(5)控制土方、沙石、钢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经营行为的;
(6)在一定范围内独揽建设工程、商品供应的;
(7)强行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
(8)在各类市场中,为争夺业务而追逐、拦截、恐吓当事人,并经常更换从业人员的;
(9)在娱乐场所中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注射毒品情形的;
(10)KTV、酒吧等场所以内保人员身份在处置场所内发生纠纷时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1)在纠纷、伤害类警情处置中,报警人称有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的;
(12)无关人员刺探、干扰、阻挠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
(13)在外来人员聚集区域,以所谓个人影响力私下调停各类纠纷的;
(14)有赌博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前科,且当前无固定职业或稳定经济来源、多次反复出入境的;
(15)在医院、私人诊所等医疗机构接诊过程中,发现有刀伤、枪伤等可疑情形的;
(16)外来人员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拉帮结派,排挤他人在一定区域从事美容美发、足浴等经营的;
(17)以管理费、卫生费等为名,向经营业主强行摊派或收取费用的;
(18)在娱乐场所中控制多名“失足人员”,频繁更换服务场所的;
(19)在宾馆、浴室、KTV等休闲娱乐场所发放小卡片,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的;
(20)在广场、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讨债务、私人调查、贷款担保等小广告的;
(21)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方恶意串标或投标人相互勾结进行围标的;
(22)因各类纠纷引发砸玻璃窗、损毁门锁、随意喷涂、破坏监控等情形的;
(23)无正当经济来源却驾驶豪车、经常出入酒店等高档消费场所的;
(24)在一定范围内多次向企事业主、经营户强行推销茶叶、红酒、礼品高附加值等商品行为的;
(25)以过生日、搬家、公司开张等各种理由摆酒宴客,强行索要礼金的;
(26)在酒店、娱乐场所长期挂单、强行消费的;
(27)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贴身跟随、逗留债务人住所、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讨债的;
(28)本地人员突然异常举家搬迁或下落不明的;
(29)其他需要关注的异常情况。
(六)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1)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致使黑恶势力逃避打击、坐大成势;
(2)违规违法为黑恶分子入党、当选基层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供帮助;
(3)怠于履行管理职责、为黑恶犯罪分子摄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4)干扰办案、为黑恶犯罪分子通风报信、袒护说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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