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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县年轻干部座谈交流材料之——转变作风 从点滴做起
时间:2014-01-14 17:22 来源:未知   点击:

  参加本次培训会,聆听了各位同志们的发言,我内心很受触动,感觉收获很大,对自己今后如何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乃至提高人生的质量都有了更加清晰的思路。作为一名在法院工作的同志,我想简单谈一谈“骑自行车的检察官”这一话题。

  检察官骑自行车办案,一定程度上具有转变作风、树立形象、拉近距离的积极作用,而且低碳环保,确实是很好的做法。对于所谓“作秀”的质疑,我并不赞同。“作秀”也是一种素质。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我们所代表的不只是个人,还代表了国家机关、政府的整体形象,因此我们必须时时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积极展示正面形象。领导干部一定程度上都应当学会“作秀”,在方方面面约束自己的言行,时刻注意以自身良好的形象来维护和树立整个领导干部队伍、政府乃至国家的形象,进而潜移默化地进一步改善和带动全社会的风尚。无论外界怎么看,我们内心很明白我们每个行为的背后,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更好的办理案件,更好的为人民司法。这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每名政法干警的心声。我们不应该因为害怕遭到外界的质疑就放弃好的做法。希望我们的这些实际行动坚持下来能够获得群众的理解和认可。从这个角度讲,这样的“作秀”具有积极意义。

  当然,就像会上一位同志所讲,群众来访时,热情接待,文明礼貌,积极为其提供服务、解决问题,这些都是便民为民、服务群众的举动,是我们转变作风、树立形象的体现,其实各单位在当前工作中都能够从自身实际工作做起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我认为工作时是走路、骑自行车或者乘公车,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根据不同实际工作的需要,选择最合理、最经济(不管是时间还是物质上)的交通工具,形式不重要,更重要的是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和工作实效的问题。

  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我们也经常需要外出办案,下乡寻找当事人、调查核实一些情况。现在社会上许多人仍然认为打官司是件很丢人的事情,不愿意让别人知道,如果我们直接开着法院的车去当事人所在村组找人,有时会给当事人在当地造成不好的影响,周围一些群众会想“是不是这人犯什么事了,要不然法院的人怎么找他呢”。考虑到这一点,我们通常会将车停在偏僻处,步行进去找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在,我们在询问周围群众时也会注意措辞,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好的影响。这些小细节,也是我们尊重和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人权、人性化司法的体现。但是如果是一些严肃的执行公务的事宜,开公车办事也是表明身份、表示司法机关正处于工作状态的方式,是出于维护司法严肃性的需要。同时,县城范围内距离较近的地方,我们一般都是步行;而如果是去东北片、蔡家坡、五丈原等地方,毫无疑问开车去合适。所以,距离远近、事情紧急与否以及其他一些因素,都影响我们的出行方式,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办案。

  公车外出办案不代表就是铺张浪费、官僚主义。我们院里的公务用车管理也非常严格。如非必要院里也不会派车。我在刑庭工作,以我们庭上为例,因为刑庭工作本身非常繁重,每天上班大家都很忙,经常要加班。许多案件特别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和自诉案件还经常需要我们下乡查找当事人,时间非常紧张,我们通常集中一天把相关案件该办的事情都列出来,在申请用车前,就把目标、路线统筹好,例如去蔡家坡、五丈原、安乐、曹家的是一条线,可以一次把事情都办了,争取出去一趟多完成几项工作,往往一天要寻访七、八个案件的当事人,要谈话、做笔录,经常返回时天都黑了,还要按照规定交车入库。这种情况下,必然是开车更方便工作,也更经、高效。

  为民,体现在我们工作的方方面面。例如,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答疑解惑;尽可能减轻当事人诉累;安排开庭时间时,充分考虑当事人交通是否便利,对距离远的当事人,尽量将开庭时间安排晚一点或者排在下午;办案过程中也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客观困难……

  法院最重要的职能就是通过审理案件维护公平正义。严格依法办案、依程序办案,客观公正的办理案件,竭力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及时、有力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受侵害,是维护司法形象、树立司法权威的最有效的做法。

  综上所述,我认为“骑自行车的检察官”也是一种工作方式,可以反映检察官工作的一个侧面,但并非是检察机关工作的重点,群众最关心的亦不是这些,有没有必要将之作为一个典型、或者一个符号来宣传,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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