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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参加“三会一课”规定
时间:
2014-08-29 15:08
来源:
未知
作者:
岐山党建网
点击:
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要坚持和运用好党的建设“四个重要法宝”的要求,严格党内生活,根据市委办公室《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参加“三会一课”规定的通知》(宝市办发〔2014〕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参加党支部“三会一课”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二条 全县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各镇、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都要自觉加强与所在党支部(党小组)联系,积极主动、严肃认真地参加“三会一课”,即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妥善处理工作与参加“三会一课”的关系,确保按时参加。因故确实不能参加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发展党员会议等重要活动,一般不得缺席。县级、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每月至少参加一次“三会一课”。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积极参加“三会一课”各项活动,深入了解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带头宣讲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带头认真讨论支部会议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落实支部决议,带头遵守各项制度规定,带头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三会一课”情况,要作为年度述职述廉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民主监督。
第六条 党支部要确定专人,及时通知会议时间,做好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三会一课”的联络工作。
第七条 党支部要建立“三会一课”台账,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三会一课”情况写实登记,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一次,由上级党组织在所属基层党组织中进行公示。
第八条 各镇党委、县级部门党委(组)、县直机关工委要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三会一课”情况,作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多种方法,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九条 各镇党委、县级部门党委(组)、县直机关工委要对党员组织关系所属的领导干部参加“三会一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通报。
第十条 县委组织部要发挥牵头抓总、统揽协调作用,及时掌握情况,加强跟进指导,严格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各镇党委、县级部门党委(组)要依照本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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