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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进行考核的通知
时间:
2013-10-16 15:40
来源:
未知
点击:
次
岐组发[2013]44号
关于对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进行考核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党委(组):
为进一步加强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管理和考核工作,根据《岐山县优秀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进行一次全面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现已调离岐山县、退休或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再进行考核)。
二、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坚持重能力、重创造、重效益的原则;坚持行业公认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近三年来拔尖人才个人在学术、科研、业务和其他工作方面的新成就、新贡献等工作实绩,完成“五个一”活动情况,以及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重点考核能力、业绩和贡献。
四、考核的程序和办法
1、资料准备。拔尖人才本人对2010年以来工作、业务、思想进行总结,填写《岐山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科研成果及取得实绩的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党委(组)按照考核工作要求,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考核等次按照“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划分)。
2、测评考核。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党委(组)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发布考核预告,组织召开考核测评会。由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个人述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民主测评、考核谈话。参加民主测评会议人员:单位人数不足30人的全体人员参加;人数30人以上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工代表,拔尖人才所在股(组、室)全体人员参加。
3、确定考核结果。根据《岐山县优秀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近年来取得的成果符合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条件的,继续纳入管理。对近年来没有取得新的科研成果,或者取得的科研成果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不显著,或者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拔尖人才管理的不再纳入管理范围,并从2013年元月起不再享受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有关待遇。
五、考核要求
考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党委(组)协同实施。考核工作从3月上旬开始,至3月中旬结束。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按照考核工作的内容和程序,认真做好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的考核工作,于3月20日前,将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近三年思想工作总结、《岐山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考核登记表》(附电子版)、有关获奖证书等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等材料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组,联系电话:8217287,电子邮箱:qs8217287@163.com。
中共岐山县委组织部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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